廣東清潔生產節能獎勵試行辦法
廣東省節能獎勵試行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調動全社會開展節能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,確保完成我省“十一五”節能約束性目標,根據《節約能源法》、《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國發〔2007〕15號)、《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》(國發〔2007〕36號)等有關法律、*策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節能獎勵表彰活動每年開展一次,由省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。
第三條 節能獎勵的推薦、評選工作堅持公開、公正、公平、擇優的原則。
第二章 獎項設置和獎勵對象
第四條 設立三個節能獎項:節能先進地區、節能先進單位和節能先進個人。
第五條 節能獎勵的對象和范圍:
(一)節能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或完成等級、節能考核評分位居前5名的地級以上市府(以下簡稱“市府”);
(二)節能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或完成等級的國*、省監管重點耗能企業;在建筑節能、交通節能、公共機構節能及節能管理服務等方面取得重大節能成效的單位;
(三)在節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。
第三章 評選條件和獎勵形式
第六條 對節能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或完成等級、考核評分位居前五名的地級以上市府,省府授予節能先進地區獎,予以通報表彰并各獎勵一次性獎金40萬元。
第七條 考核結果為完成等級以上的國*、省監管企業,或者節能成效突出的其他單位,省府授予節能先進單位獎,予以通報表彰并各獎勵一次性獎金5萬元。
全省每年度表彰獎勵節能先進單位180家左右.其中,表彰省千家重點耗能企業100家左右(具體根據年度節能考核結果確定),表彰建筑、交通運輸、公共機構等用能企業(機構)30家左右,表彰節能管理服務單位50家左右。
第八條 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,省府授予節能先進個人獎,予以通報表彰,并每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。
第九條 申請評為節能先進個人的,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,熱愛節能工作,有較強的責任感和事業心,從事節能工作(節能崗位)3年以上,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:
(一)在節能管理中,對推動節能工作產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,被市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認可;
(二)在節能技術研究中,承擔主要研發工作或作為研究開發負責人,成果已被采用并產生明顯節能效益;
(三)在節能技術、產品推廣應用中,創造性開展工作,使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在本企業、行業、區域中的普及率明顯提高;
(四)在重點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中,擔任項目建設主要負責人,項目運行實現節能目標,且節能量占企業當年節能量的20%以上;
(五)在工程設計、項目管理等工作中,嚴格執行國*節能*策和設計規范,提供有針對性、節能效果明顯的設計方案,使能源消耗量減少30%以上;
(六)在崗位節能方面,積極學習節能知識,鉆研節能技術,探索節能辦法,提出節能效果明顯的方法和建議,或者創造性地使用節能技術,在本職崗位取得年節能10%以上效益;
(七)檢舉揭發嚴重浪費能源行為,并經市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。
第十條 節能先進個人的名額分為企業人員和企業以外人員。全省每年度表彰節能先進個人280名左右,其中企業人員應占50%以上。企業人員中企業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、技術人員不少于70%,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超過30%。企業以外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、科及科以下人員不少于70%,廳級以上干部不參與評獎。
各市節能先進個人名額根據各市節能考核結果排名,結合各市地區生產總值占全省生產總值的比重等因素確定;省有關部門節能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部門節能工作措施、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。
第十一條 節能獎勵資金及相關經費從省財政安排的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。
第四章 評選的組織實施
第十二條 節能先進地區獎、工業領域(國*和省監管的重點耗能企業)的節能先進單位獎的評選,由省經貿委根據上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,提出建議名單及方案報省府審定。
第十三條 節能先進個人獎以及建筑、交通運輸、公共機構、節能管理服務等領域節能先進單位獎的評選程序:
(一)具備評選條件的單位、個人,屬地級以上市、縣(市、區)單位的,按程序逐級向地級以上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報,屬省直單位的,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門申報,申報時一并提交鑒定報告等證明材料;
(二)地級以上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、省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單位、個人提出推薦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省經貿委;
(三)省經貿委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后,會同省委黨廉辦和省人事廳、發展改革委、科技廳、財政廳、建設廳、交通廳、農業廳、水利廳、統計局、質監局、林業局、南方電監局等部門以及有關方面專家,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,提出候選名單,并在省經貿委網站及其他新聞媒體上公示;
(四)經公示5日內無異議的,由省經貿委提出建議名單及方案報省府審定。
第十四條 參加評選的單位和個人應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。
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獎項的單位或者個人,撤銷其獎項,追繳獎牌、證書和獎金,并由省經貿委給予通報批評,5年內不得參與該獎項的評選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府、重點耗能企業據此制定本地區、本單位的節能獎勵辦法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1-08-23
【返回】
|